汕頭職業技術學院 高樹鵬
0 引 言
1988年,我國開始進行建設監理制度的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全面推行。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從法律上確立了建設監理制度的地位。2000年頒布《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從技術和法規層面上規范了建設工程監理行為。目前,監理已經成為建設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理人作為職業化的社會中介咨詢服務機構,對于控制工程建設的質量、進度、安全和投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1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概述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委托合同》)進行了修訂完善,將近幾年比較成熟的工程監理實踐經驗納入了修訂內容,嚴格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并借鑒了國際工程合同管理的經驗,制定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除由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三個組成部分外,還包括“附錄A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協議書作為綱領性文件,規定了:合同當事人雙方最主要的權利和義務,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雙方對履行合同的承諾,委托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蓋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通用條件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作出一般性的規定,明確工程監理基本工作內容以及在遇到各類問題時雙方應遵守的原則和采取的措施等;專用條件各個工程項目可根據自己的個性和所處的環境,由委托人和監理人協商一致后進行填寫,如需要還可以在其中增加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合同示范文本》主要變化是改變了《委托合同》的構成,完善了監理的定義,明確了22項監理的基本工作內容,細化了酬金計取及支付方式,考慮了監理的工作范圍、時間變化,使酬金得以動態調整,強化了總監責任制,增加了監理合同終止的條件規定等!逗贤痉段谋尽穼σ幏豆こ瘫O理合同當事人的簽約、履約行為,防止合同主體利益失衡,避免或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工程監理市場秩序都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合同示范文本》明確了監理的定義:“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2 工程建設監理的特點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一種委托合同,通過合同來約定雙方的關系,向對方履行相關義務。而委托人與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來約定雙方的關系,向對方履行相關義務。從合同關系上,監理人與承包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監理人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擁有的管理權限是委托授予的。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具有以下特點。
2.1 監理活動的服務性
工程建設監理中,由組織管理能力強、工程建設經驗豐富、能全面負責履行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主持項目監理工作;同時配備足夠的、有豐富管理經驗和應變能力的監理工程師組成骨干隊伍,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應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和先進的管理理論、方法和手段;科學、嚴謹、實事求是、創造性地利用知識、技能和經驗、信息以及必要的試驗和檢測手段,為委托人提供管理服務。監理活動不能完全取代委托人的管理活動,只能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進行工程管理。
2.2 監理活動的公正性
工程建設監理中,監理人應當守法誠信。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與承包人沒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利害關系;不得泄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泄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在監理過程中,監理人按照自己的工作計劃、程序、流程、方法和手段,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雙方簽訂的合同,根據自己的判斷,獨立地開展工作;客觀、公正地對待監理的委托人和承包人,在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3 監理人與委托人的義務和權利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是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必須是對等的,責任則是對未完全履行義務(包括過失)的補償!逗贤痉段谋尽穼ⅰ段泻贤芬幎ǖ谋O理人的義務“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為22項監理基本工作內容中的7條內容,利于對監理人工作的評價。委托人授予監理人的權利,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1)決定權: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有權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2)審查權: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分包人的資質條件;工程開工條件;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工程變更申請;竣工驗收申請與結算。
(3)建議權: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施工人員提出調換。為了使監理更好地提供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委托人的義務共有7條,包括:告知、提供資料、提供工作條件、派代表協調、對監理單位意見與要求、對監理單位提交事宜書面答復、支付監理酬金。委托人與監理人簽訂監理合同的同時,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項目監理機構的權限,將自身擁有的一部分權利授予給監理人;委托人如要行使這部分權利就必須通過監理人來行使。委托人對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的更換具有審批權,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更換具有建議權。
4 監理人與委托人的責任
從監理的定義可以看出,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監理的職責是管理、控制、協調,其工作的意義在于發現和處理問題!逗贤痉段谋尽访鞔_了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當然,當監理人違反或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就應當承擔責任;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當委托人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給監理人造成損失的,同樣應給監理人補償損失。除此之外,當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因為這種損失的風險本應是委托人承擔的,只不過監理人代替委托人承擔了,理應受到補償。從監理酬金的角度來分析,監理酬金也未包括這種風險。
5 監理酬金
《合同示范文本》細化了酬金計取的方式。簽約酬金包括監理酬金與相關服務酬金。相關服務酬金包括:勘察階段服務酬金、,設計階段服務酬金、保修階段服務酬金、其他相關服務酬金。監理酬金通常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兩部分。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并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監理合同以竣工結算價格作為監理報酬的取費基礎。為了鼓勵監理人高水平地工作,降低工程造價和節省投資,委托人給予監理人適當的獎勵是合理的!逗贤痉段谋尽返耐ㄓ脳l件明確了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及費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獎勵金額的計算方法。相反,如果由于監理人在工作中失職造成了委托人的損失,監理人也應按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給予委托人賠償。
6 結 語
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就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依據《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對避免采用自制的、籠統的、含糊的文本條件,防止合同主體利益失衡,避免或減少合同糾紛,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工程監理市場秩序,都將發揮積極作用。當然,合同當事人對示范文本應是參照而不是直接使用,應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對合同的每一個條款有充分的認識和理解,協商一致可增加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對合同采用嚴謹的程序,才能達到雙方預期的目的。
(摘自《建設監理》2012年第11期)